蚌埠市干部教育培訓學分制考核管理辦法
(試行)
(蚌辦發(fā)〔2012〕35號)
2012年5月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大規(guī)模培訓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質”的戰(zhàn)略任務,進一步加強馬克思主義學習型政黨和學習型組織建設,大力推進干部教育培訓改革創(chuàng)新,不斷提高全市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水平,培養(yǎng)造就高素質干部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訓改革綱要》、《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訓學分制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干部教育培訓學分制,是指在一定時間內,以學分為計算單位,記錄干部的學習培訓情況,檢測干部的學習培訓效果,并以學分累計方式進行考核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干部教育培訓學分制考核管理實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結合,五年為一個周期。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實行公務員法管理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的全體干部。
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可參照執(zhí)行。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全市干部教育培訓學分制考核管理,在市委統(tǒng)一領導下,由市委組織部主管,市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各級黨委(黨組)分級管理。
第六條 市委組織部履行對全市干部教育培訓學分制考核管理的宏觀指導、協(xié)調服務、督促檢查、制度規(guī)范的職能,負責市委管理干部的學分考核的審核、評定、登記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指導全市行政單位干部教育培訓學分制考核管理與監(jiān)督檢查工作。
市直單位干部人事部門在黨組(黨委)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科級以下干部學分考核的審核、評定、登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區(qū))委組織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會同縣(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指導、督促本縣(區(qū))學分制考核管理和審核備案工作。
第八條 干部教育培訓學分制考核實行登記管理。建立干部教育培訓學分檔案,對干部學習培訓情況進行登記。
第三章 考核內容及學分設置
第九條 考核基本內容為政治理論、政策法規(guī)、業(yè)務知識、文化素養(yǎng)和技能訓練等,重點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教育、黨性教育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科學發(fā)展觀教育以及現代化建設所需要的各種知識的教育培訓。
第十條 干部教育培訓學分由基礎學分、獎勵學分和處罰學分三部分組成。
第十一條 基礎學分是指干部參加脫產培訓、中心組學習、集體學習、在線學習等所獲得的學分。基礎學分在干部教育培訓總學分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
1、脫產培訓。參加組織(人事)部門認可脫產培訓,經考核合格,每天記2學分。
2、中心組學習。參加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每次記1學分。
3、集體學習。參加市及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的專題報告、輔導講座等,每次記1學分;參加單位集體學習每次記0.5學分。年度最高記15學分。各單位內設科室自行組織的專題報告、輔導講座、集體學習等不能獲得學分。
4、在線學習。參照干部在線學習管理辦法執(zhí)行。完成在線學習任務獲得的學分直接計入基礎學分。年度最低學分為35學分。
第十二條 獎勵學分是指干部參加在職自學、學歷學位進修、專業(yè)資格考試、實踐鍛煉、學習成果運用等所獲得的學分。
1、在職自學。撰寫學習筆記每1萬字記5學分,結合工作實際撰寫的不少于3000字的調研報告每篇記5學分。聯(lián)合署名的,平均記分。年度最高計20學分。
2、學歷學位進修。參加在職學習,取得博士、碩士(含黨校研究生)、本科(學士)學歷或學位證書的,當年度分別記25、20、15學分。
3、資格考試。參加由國家、省、市統(tǒng)一組織的各類專業(yè)資格考試取得相應合格證書的,當年度分別記20學分、15學分、10學分;參加蚌埠市縣處級干部理論水平暨廉政知識任職資格考試取得合格證書的,參加組織部門組織的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考試,筆試入圍進入面試的,當年度記20學分。
4、實踐鍛煉。到市外掛職鍛煉或支援艱苦地區(qū)工作的,每年度記10學分;在市內掛職鍛煉超過6個月的,記5學分,少于6個月的記3學分。
5、學習成果運用。撰寫出版學術著作的,獨著記20學分,合著按排名順序記分,排名第一的記15學分,排名第二的記10學分,排名第三以后的記5學分。公開發(fā)表理論文章的,國家、省、市級報刊每篇分別記10學分、5學分和3學分, CN刊號雜志、內刊刊號雜志每篇分別記8學分、5學分。多級刊發(fā)的,取最高分計算。
經市、縣(區(qū))黨委組織部門或各級政府人社部門認可,為全市(縣、區(qū))干部教育培訓授課的,每個專題記10學分。
6、參加全市主體班次培訓和省、市組織部門、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被培訓機構評選為“優(yōu)秀學員”的,獎勵2學分。
第十三條 處罰學分是指干部無故未參加組織調學、在線學習沒有修完規(guī)定學分、嚴重違反學習培訓紀律等懲罰性學分。
1、參加脫產培訓,請假期間不記學分;曠課一天,扣4學分,扣完為止。缺勤率達五分之一的,當期培訓不計學分。
2、參加在線學習未完成規(guī)定的學分,按干部在線學習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處罰學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度學分為零:
①無故未參加初任、任職培訓或組織調學的。
②在學分登記、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③其他嚴重違反培訓紀律,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四章 考核機構
第十四條 脫產培訓學分考核主要由學員派出單位負責,培訓承辦機構協(xié)助,以調學通知、培訓結業(yè)證書和培訓鑒定等為依據。
第十五條 中心組學習、集體學習、輔導講座和專題報告等學分考核,由干部所在單位黨組織或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以干部參學記錄、筆記、發(fā)言材料等為依據。
第十六條 在職自學學分考核,由干部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以干部的自學筆記、調研文章、心得體會等為依據。
第十七條 在線學習學分考核,由干部網絡培訓管理中心、分中心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分級組織實施,以干部在線學習記錄和考試成績等為依據,考核結果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具體辦法按干部在線學習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學歷學位進修、資格證書考試等學分考核,由干部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以干部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考試成績、合格證書等為依據。
第十九條 實踐鍛煉學分考核,由安排實踐鍛煉的組織人事部門(或委托干部掛職地組織人事部門)和干部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以組織人事部門的文件、干部實踐鍛煉的考核鑒定、考核材料等為依據。
第二十條 學習成果運用的學分考核,由干部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以干部發(fā)表的文章、科研成果、講課記錄等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 處罰學分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或干部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二條 學分制考核按個人申報、部門審核、組織評定等程序組織實施。
1、登記申報。干部根據個人培訓學習情況,于當年12月底前向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申報學分,填寫《蚌埠市干部教育培訓學分考核登記申報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2、材料審核。干部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及時登記干部年度內取得的學分。
3、確定等次。黨委(黨組)根據學分考核標準和干部所得學分,評定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4、通報反饋。學分考核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書面通知干部本人,并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5、復議申訴。干部對考核結果持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提請復核,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仍有異議,可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復議申請, 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及時審核認定并書面反饋干部所在單位和申訴人。
6、歸檔建庫。建立干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干部學習培訓情況和學分考核結果。
第二十三條 學分年度考核工作于次年度3月底前完成。各地各單位應將當年度干部學分考核結果、次年度干部教育培訓計劃,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公務員管理部門。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四條 在一個考核年度內,縣處級以上干部年度學分60學分以上為合格,低于60學分的為不合格。五年累計學分300學分以上的為合格,低于300學分的為不合格。其中:年度考核得分在100學分以上的可擇優(yōu)評為優(yōu)秀。
科級以下干部年度學分50學分以上為合格,低于50學分的為不合格。五年累計學分250學分以上的為合格,低于250學分的不合格。其中:年度考核得分在90學分以上的可擇優(yōu)評為優(yōu)秀。
55周歲以上(女性50歲以上)干部,年度學分不得低于40學分,五年累計學分不得低于200學分。
第二十五條 在一個考核周期內,總學分達到合格以上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頒發(fā)《干部教育培訓合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學分考核結果和干部年度考核相結合。干部年度考核述職報告中應包括個人學習培訓情況。當年學分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干部,進行口頭誡勉,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且須在第二年上半年補足;連續(xù)兩年學分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干部,予以通報批評,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一個考核周期中連續(xù)3年及以上年度學分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干部,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第二十七條 學分考核結果和干部提拔使用相結合。對干部進行任職考察,要把學分考核結果作為重要內容。提拔擔任縣處級和科級黨政領導干部,均要達到規(guī)定的學分要求。年度學分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干部,次年度原則上不得提拔使用。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規(guī)定要求的,必須在提任后1年內補齊所差學分,補齊的學分不記入當年累計學分。仍未完成的,實行試用期的要延長試用期。
周期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干部,下一個考核周期首年度內不得提拔使用。
擬提拔使用的干部,干部任免審批表須填寫學習培訓情況。
第二十八條 在一個考核周期內,對學習培訓質量和效果明顯、成績突出的單位及個人予以表彰
第七章 監(jiān)督與紀律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政府及組織人事部門、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干部所在單位及其本人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自覺接受組織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
第三十條 干部所在單位未按規(guī)定履行學分制考核職責,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滯后,學分考核排名在同級單位靠后的,單位主要領導要說明原因,由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一條 干部因故未參加干部教育培訓學分制考核的,應及時糾正。對未經批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干部教育培訓學分制考核或考核過程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縣區(qū)各單位可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由蚌埠華迅網絡(http://www.xmmijia.com)轉自蚌埠市人民政府網
|